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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吊车租赁中存在的问题
发布时间:2019-09-06 点击次数:次
常州吊车租赁中存在的问题
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,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成为施工企业工程机械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。由于目前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不完整,各方面法规不齐全,导致双方争议日益增加,本文就经营租赁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。
租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
.租赁前双方调研深度不够,从而造成决策失误。如事前认为租赁设备比较合算,而实际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赁时间延长或工作量增加,导致租赁费用大增;由于对施工机械性能不了解,从而使租赁设备形成大马拉小车而增加了费用;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,施工中设备满足不了工程需要;租赁方式、期限等选择不当,造成租赁费用增加。某单位曾发生过一起事件,出租方对塔吊实况进行隐瞒,使用单位将设备运至现场后,经检查该设备存在重大缺陷,不能使用,但塔吊混凝土基础已经施工完毕,无法使用的塔吊给施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。
2.目前尚无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赁合同不严密,履行中发生纠纷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,由于对大型机械使用风险意识不强,合同缺乏准确性、严密性,对设备返还状况和完整性没有严格的界定;双方责任不明确;有关取费界定不清;租赁方式、期限说明含糊;合同履行中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与索赔论述不清将导致合同纠纷。
3.设备操作人员随机而来,但机械日常维修由谁负责在合同中未说清楚,造成设备在现场管理不善,使设备租、管、用脱节。租赁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,承租方对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赁设备现场管理办法,致使设备闲置,降低使用效率,如没有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导致设备状况不佳、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配合欠默契等等,从而造成了设备利用效率低下、成本增加,双方责任分不清而产生纠纷。
4.出租设备方为个体户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,双方均无设备安装与拆卸技术人员,为了降低成本,托资质较低的安装单位安装,这些安装单位为了减少风险,往往采取行设备安装,后审批安装方案的手段来逃避责任。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,他们就以未签订合同和只提供安装方案为由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。
5.大型设备(如塔吊)的安装、拆卸方案是由承租方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,还是由安装单位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,目前尚无明确界定,由此造成管理上的矛盾。大型机械出租方随机而来的操作人员,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发生赔偿责任在合同中往往未作出明确界定,造成纠纷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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